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王振民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2月6日為送達,有送達證 書存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