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419號
TCHV,104,上易,419,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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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吳蔡彩雲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受告知訴訟 吳天祐

被 上訴人 吳瑞弘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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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