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0號
TCHM,106,聲,340,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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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進宇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進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進宇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38370號函 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1日,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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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