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建志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4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6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
第5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本件受刑人甲○○先後犯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販賣第1級毒品罪(計19罪)、編號20至41所示 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計22罪)、編號42至46所示之非法轉 讓第1級毒品罪(計5罪)、編號47所示之非法施用毒品罪( 計1罪)等共計47罪,合計總宣告刑為455年7月(即5467月 )。其中:編號1至46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 投地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9年,與宣告刑總和455年(即5460月)相比較,計算其優 惠之折扣數為【0.0417折】(計算方式:228月除以5460月 ,以下小數點去除、下同),又受刑人所犯上開販賣第1級 毒品罪,其最輕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另販賣第2級毒品罪, 其最輕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販賣第1級毒品罪,南 投地院上開判決固酌受刑人之前科、所犯各罪之情節及其人 格特性等一切情狀,於量刑時,就販賣第1級毒品罪,一律 科處15年2月之刑期;另販賣第2級毒品罪,科處7年2月至7 年6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使受刑人已 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36年之利益(計算方式:455年-19年= 436年)。減少幅度甚大,幅度高達9.6成之多。再者,原審 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9年3月(即231月),與總宣告刑 455年7月(即5467月)之折扣比為0,0422(計算方式:231 +5467=0.0422),依此折扣比計算受刑人販賣第1級毒品之 科刑15年2月(即182月)後,受刑人販賣第1級毒品罪,每 罪實際僅需執行有期徒刑7.6804月(計算方式:182× 0.0422=2.7864);另販賣第2級毒品,以科刑7年2月為計 算標準,則受刑人販賣第2級毒品罪,每罪實際僅需執行有 期徒刑3.6292月(計算方式:86×0.0422=3.6292),遠低 於非法施用第1級及第2級毒品之一般科刑。如此,是否輕重 得宜並符合罪罰相當、比例及公平原則暨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自不待贅言。㈡再以,受刑人甲○○年僅30歲,年輕力 壯,不思正途,圖謀販毒賺取非法利益,自104年1月20日起
至同年4月4日止,於短短2個月14日內,密集犯下販賣第1級 及第2級毒品罪,合計高達41罪,平均1.8048日即犯下販賣1 級或2級毒品之罪;且向受刑人購買毒品之人數達8人,其中 販賣1級毒品部分,計賣予洪嘉章16次(價格新台幣[下同] 500元至1000元不等)、曾添發1次(價格2000元)、張家彬 1次(價格5000元)、綽號:「衝ㄟ」(價格7000元);販 賣2級毒品部分,賣予洪文聰8次(每次價格均1000元)、洪 宗智3次(價格500元至1000元不等)、張家彬1次(價格 5000元)、綽號:「衝ㄟ」1次(價格7000元),還非法無 償轉讓第1級毒品予張家彬施用5次。徵之受刑人販賣毒品之 對象不在少數,益證其販賣毒品之規模,雖非與大盤商同等 比,但已顯非與單一、偶發性之犯罪所可比擬,而係有計晝 性、長期性之販賣毒品,其對社會人民健康暨治安之戕害, 更具有高度之危害性。可知受刑人俱為一己之私益,反社會 性格,屢犯不改,視法律於無物,危害社會治安、人民身體 健康甚巨,足徵惡性非輕,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低,非 難性評價亦相對較高,且其在短短2個月14日內,即犯下販 賣毒品之件數高達47件之多,顯已非偶發性之犯罪,反應出 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 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用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 範之行為。㈢原審裁定疏未注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犯罪次 數多達47次、購買毒品人數及金額眾多,對國家、社會及個 人健康法益之侵害甚大等所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 傾向及實現刑罰之公平等情,南投地院於前揭定應執行刑之 裁定或判決時,已分別斟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狀而定之,並將 總宣告刑有期徒刑455年7月,經寬減後僅餘19年,實予受刑 人相當之寬待暨適度之刑罰折扣(455年7月-19年=436年7 月),使受刑人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36年7月之利益,對於受 刑人之處遇已甚為寬厚,實不宜再予大幅減輕受刑人應受執 行之刑期。惟原審裁定所酌定之上揭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 年3月,讓受刑人再度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月之利益,相當僅 執行如附表編號1、42、43及47等4罪之犯行,其餘附表編號 2至41、44至46等43罪,全然無庸執行或等同無執行之必要 ,各該判決所宣告之罪、刑之警偵、審理等訴訟程序即均毫 無意義及價值可言,且原審裁定亦未說明其裁量之具體理由 。難認與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同時亦違 反健全法律感情,不能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 ,亦與公平、比例原則有悖,當非持法之平,自有可議。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 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 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 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 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 則下,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 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 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 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 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 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 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 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 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 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關於 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 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 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 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 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 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南投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南投地院經審核卷證結 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以105年度聲字第 81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3月,核係在受刑人 本件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各刑 合併之有期徒刑455年7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所定之 外部性界限;且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列各罪 ,前經南投地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9年以上,各該定應執行刑之總刑度19年7月以下為重 新定刑,亦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 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從形式 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尚非全然喪失權 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有何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 用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 ㈡再者,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 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 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 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 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 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 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 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 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 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 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 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 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 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 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
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 之應執行刑。然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之販買第1、2級毒品、 轉讓第1級毒品及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皆為侵害社會法益之 罪,且其中販賣第1級毒品19罪間及販賣第2級毒品22罪間, 僅係將犯罪客體區分為第1級毒品及第2級毒品,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於個別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高,依前揭說明,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法院 定執行刑後之刑期,固短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宣告刑合計之刑 期,但此乃為符合刑罰經濟、責罰相當原則及發揮刑罰之機 能,以貫徹執行刑制度之本旨,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究不能執受刑人於定執行刑後所享有刑期折扣之利益,認 其所犯其中一罪未受評價或處罰,遽指有何不當或違誤。從 而,就受刑人行為整體觀之,尚無予以較高非難評價並受較 長矯正之必要。是原審有關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尚屬妥適, 於法即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前揭抗告意旨,並非可採。至 檢察官雖指謫原審裁定未說明其裁量之具體理由,惟數罪併 罰定應執行刑之內部裁量界限,其內容、標準及範圍,我國 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亦無一套可依循之學說準則。是法 律既無規定,本無強制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內詳細記載 法院本於自由裁量權,而適用於具體個案之理由,此部分抗 告意旨,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所裁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法定刑之範圍,裁 量權之行使尚無濫用權利之情事,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 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不違反上開最高法 院所揭示之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是檢察官執上開情詞提起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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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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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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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 有期徒刑15年6月 │ 有期徒刑15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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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24日 │ 104年03月15日 │ 104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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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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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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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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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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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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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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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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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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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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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20日 │ 104年01月22日 │ 104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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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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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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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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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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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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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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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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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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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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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30日 │ 104年02月01日 │ 104年0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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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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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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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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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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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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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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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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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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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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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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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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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14日 │ 104年02月26日 │ 104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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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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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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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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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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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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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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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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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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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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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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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03日 │ 104年03月07日 │ 104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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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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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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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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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10日 │ 104年03月21日 │ 104年03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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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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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4月04日 │ 104年01月26日 │ 104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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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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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105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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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 │
│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字第47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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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22 │ 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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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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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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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17日 │ 104年02月24日 │ 104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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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15號 │第1815號 │第1815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105年08月17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