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6號
TPHV,106,聲,6,201702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夏國英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巧芬(原名夏巧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
字第10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4年度救字第5 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 聲請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該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