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雪香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紹沛即國泰動物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消上字第六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4年度消上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開庭過程,爰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5年 12 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消上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