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33號
TPHV,106,抗,33,201702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施王玉葉
代 理 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火金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2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73號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強制執行,應 依執行名義為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經再抗告 法院廢棄,其執行名義已不存在,應與無執行名義者同,執 行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二、抗告人抗告及異議意旨略以,其執原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67 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規定,上開裁定於作成時 即生效力,與送達無涉,且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 第2項規定,調閱卷宗查明上情,縱認上開裁定須合法送達 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亦應定期命補正後,逾期始能駁回其聲 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竟 以上開裁定未合法送達而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經其異議 後復經原裁定駁回,均顯有可議,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 執行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6月3日執原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6 7號准予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022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上開不動產,惟相對人不服 原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67號裁定而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 院105年度非抗字第87裁定將該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 裁定並即時確定等情,有相對人提出之本院105年度非抗字 第87號裁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頁),並經本院查閱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訛。抗告人所執之上開執行名義之裁定既 經廢棄確定,依首揭說明,應與無執行名義者同,執行法院 自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四、從而,抗告人執原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67號裁定聲請對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原執 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人不服 提起異議,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 ,惟結論並無二致。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附表
一、土地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範 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臺北市│中山區 │德惠段│四 │432 │建│ 288.00│ 305,637分之54,873│
├─┼───┼────┼───┼──┼───┼─┼────┼─────────┤
│ 2│臺北市│中山區 │德惠段│四 │466 │建│ 321.00│ 417,787分之99,205│
└─┴───┴────┴───┴──┴───┴─┴────┴─────────┘
二、建物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樣主要├───────┬─────┤ │
│ │ │建物門牌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 │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 │及用途 │ │
├─┼──┼───────┼───┼───────┼─────┼────┤
│1│626 │臺北市中山區德│鋼筋混│410.71(地下層│無 │全部 │
│ │ │惠段四小段432 │凝土造│) │ │ │
│ │ │、466地號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新│ │ │ │ │
│ │ │生北路三段50號│ │ │ │ │
│ │ │地下室 │ │ │ │ │
├─┼──┼───────┤ ├───────┼─────┼────┤
│2 │627 │臺北市中山區德│ │98.64 (一層:│無 │全部 │
│ │ │惠段四小段466 │ │46.84 、騎樓:│ │ │
│ │ │地號 │ │51.80)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新│ │ │ │ │
│ │ │生北路三段50號│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