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5年度,96號
TPHV,105,非抗,96,2017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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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非抗字第96號
再 抗告 人 徐禾謙
      徐依妡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郁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原再抗告人徐三泰與相對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徐三泰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徐禾謙徐依妡吳郁萱,第二順位繼承人吳明珠徐禮明,除第二順位繼承人徐禮明至今尚未拋棄繼承外,餘 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各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106年度司繼字第17號函准予 備查在案(見本院卷第57-58頁、第70頁),本院前於105年 10月14日以裁定命由徐禾謙徐依妡吳郁萱承受訴訟,容 有未洽,予以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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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