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5年度,91號
TPHV,105,勞上易,91,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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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李俊良律師
      陳威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嘉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
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命其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33萬503元本息部分,併駁回該部分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請求。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萬50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5,460元,而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有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目錄頁背面),溢繳第二審裁 判費1萬65元(計算式:15,525元-5,460元=10,065元),上 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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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