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338號
TPHV,105,上易,338,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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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阮鼎祥
被 上訴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上訴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吳銘 祥,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3-76 頁),其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第4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3 年度基消小字第1 號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本件再審之訴 已備合法要件,並有再審理由,改以通常訴訟程序續行前訴 訟程序,並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829,500 元,並裁定命上訴人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117元,逾 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該項裁定於104 年11月 1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4 年11月30日提起抗告,原法 院於104年12月1日以其抗告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 回之,復於104年12月7日以上訴人未遵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為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再審之訴(原審卷第19 -20頁、第23頁、第32-39頁、第47頁、第55-56頁)。 ㈡惟原法院續行前訴訟程序後,係命上訴人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裁定確定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審卷第19-20 頁 ),上訴人既已於104 年11月30日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 定提起抗告(原審卷第32-39 頁),原法院以其抗告不合法 予以駁回之裁定復得以抗告(原審卷第47頁),則於上訴人 所提抗告尚未確定前,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即不能認



為確定(按: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及以上訴人 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之裁定,嗣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3 號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76號裁定予以廢棄),原法院於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前,即以上訴人未遵期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人之再審之訴,自有未洽。又得不經 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者,以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 由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參照)。原法院既 認本件再審之訴已有再審理由,如認續行前訴訟程序後,其 起訴仍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認 其起訴合法要件已備而應為實體判決,即應踐行必要之言詞 辯論,不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法院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再審之訴,亦有不當。原法 院於補正期限屆滿前,以上訴人未遵期補正為由,判決駁回 上訴人之再審之訴,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上訴 人已於105年5月11日以書狀陳明不同意由本院就兩造間再審 之訴事件自為裁判,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 等語(本院卷第48頁),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之發回原 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疪,上訴人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將本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 洵屬有據,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更為裁判,以符法制。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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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