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黃文貞
黃明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
被上訴人 謝寶霞(即謝寶霞地政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