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李福順
上 訴 人 新北市土城區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信成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