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658號
TPHV,104,重上,658,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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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允柔
上 訴 人 趙叔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被上訴人  郭文睿
      楊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並應對本件原審就被上訴人對雷祖綱所提
備位訴訟業已審理並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在案,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此部分並不生移審效力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表示意見到
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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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