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允柔
上 訴 人 趙叔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被上訴人 郭文睿
楊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並應對本件原審就被上訴人對雷祖綱所提
備位訴訟業已審理並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在案,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此部分並不生移審效力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表示意見到
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