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
楊鈞國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碧娥(即陳國禮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廷
被 上訴人 黃文青
陳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