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263號
TPHV,103,上,1263,201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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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楊家珍
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律師
      陳東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喜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務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之訴訟,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萬4,615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3,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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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