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楊敬先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葉伊馨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被上訴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訴訟代理人 賀士雄 王煥庭 蔡國源追加被告 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張子柔律師 翁乙仙律師 王之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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