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6年度,1號
TPHM,106,重交附民,1,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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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國安
特別代理人 涂慧君
被   告 陳石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9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據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石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 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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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