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16號
TPHM,106,聲,516,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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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
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豐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 度上訴字第32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 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2 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 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3 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3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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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