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財產所有人 嘉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穗美
財產所有人 林金得
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 文
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林金得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 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榮德、張興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因經濟 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支付之蘭陽溪大同鄉英士段防災減災工程 工程款,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係犯罪所得,且部分款項為 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林金得取得。本院認嘉樺營造有限公司、 林金得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
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案件已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3月 15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件聲請人參與本 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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