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號
ULDV,106,重訴,8,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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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
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46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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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