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一號
上 訴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複 代理人 陳盈潔
彭建寧
黃秋婷
複 代理人 陳盈潔
送達代收人 邢能文
張 勤
法定代理人 黃光男
法定代理人 黃光男
被 上訴人 黃光男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邵 淑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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