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90號
原 告 詹采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鴻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9,000
元,應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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