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84號
ULDV,105,司拍,184,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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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鄒子棱
      邱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固為民法第873 條所明 定。惟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 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性質上屬抵押權之處分 ,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同法第819 條第2 項規定,應得全體 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1年臺抗字第588 號民事裁 定及司法院廳民一字第22562 號函參照)。是聲請拍賣抵 押物,乃屬抵押物之處分行為,於數人共有抵押權之情形, 自應得全體抵押權之同意始得為之。即如由共有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為此聲請時,須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能謂當 事人適格無欠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坐落雲 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0 元之抵押權(下 稱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 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 年5 月12日向聲請人共借用50 ,000,000元,並簽立票面金額各25,0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 人收執,詎屆清償期,相對人未予清償,尚欠聲請人50,000 ,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 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抵 押權之抵押權人為鄒子棱邱建中郭淑卿張秋蓉等四人 ,是系爭抵押權係聲請人與第三人郭淑卿張秋蓉等人所共 有。然本件僅共有人即聲請人鄒子棱邱建中具狀聲請拍賣 抵押物,觀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聲請並未得其他共有人 全體同意,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適格即有欠缺。經本 院於106 年1 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該通知已於同年1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是故本件聲請之聲請人並不適格,聲請人之聲請並不 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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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