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60號
ULDV,105,司促,7860,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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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張富家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安家公
益推廣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及106 年1 月 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更正聲請狀關於債權人張家富之 記載、提出債務人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及債 務人已於105 年11月15日、同年月23日、同年12月12日共匯 款30,000元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05 年12月29及106 年 1 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無 理由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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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