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新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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