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新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7,200元(計
算式:17,000,000-4,612,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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