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號
ULDM,106,附民,8,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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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王元元

被   告 涂珮娸

      何洵湲

      吳宗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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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