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金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5 年5 月6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 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5 月6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1月 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0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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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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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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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燕輝 │吳金柚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104年12月23日 │14,214元 │FA0184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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