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劉煜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三灣鄉銅鑼圈段小銅鑼圈小段66、66-1、66-2、
67、67-1、67-2、67-4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
「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
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
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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