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江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秉鋒及劉湘珍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江秉鋒及劉湘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