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4號
MLDV,106,補,194,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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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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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