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張德明 現於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柯麗鈴
被 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金浩明
被 告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栗縣警察局、苗栗
縣獅潭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97,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