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8號
MLDV,106,補,188,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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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劉明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至媛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市○○段0000地號、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劉至媛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
三、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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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