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劉明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至媛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市○○段0000地號、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劉至媛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
三、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