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3號
MLDV,106,補,183,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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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賢等2 人間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275 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謝秀賢蔡玉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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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