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賢等2 人間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275 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謝秀賢、蔡玉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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