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9號
MLDV,106,補,169,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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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曾碧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安容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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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