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8號
MLDV,106,補,168,201702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徐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