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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6號
MLDV,106,補,156,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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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謝運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治宏即威震燈光音響社謝鈞堂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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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