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6號
MLDV,106,補,146,201702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鍾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彥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法陳報,
  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