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鋒即陳信捷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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