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愚人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
被 告 巫綤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
,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並未陳
報租金,且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空白」,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
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8,173元【依土
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
平方公尺288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共134.66平方公尺)年息10
%15=58,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地價為215,456 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 元地上權
權利範圍共134.66平方公尺)=215,456 元】;則系爭土地1 年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58,173元,即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