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10號
MLDV,106,苗簡,10,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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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彭國恒
      胡美枝
      詹如櫻
      賴子文
      賴子
      賴鈺玫
      林金珠
      廖添富
      賴世加(歿)
      陳美珠
      張士璋
      張家裕
      張家欣
      張育玲
      羅賴忠
      羅寶玉
      羅寶珠
      賴興賢
      賴興森
      賴興貴
      賴興陵
      賴英妹(歿)
      賴竹英
      張賴完妹
      賴美英
      李慶榮
      李三郎
      李慶恩
      江李生妹
      李曉玫
      彭混胡
      彭達弘(歿)
      彭正弘
      彭仁弘
      彭楊淑年
      彭國維
      彭姿瑛
      彭文娟
      徐慧珠
      賴鳳珠
      黃賴菊妹
      賴玉珠
      廖美灤
      怒木健治
      連瑞貞
      李興烰
      李垚興
      李百合
      李映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債權人,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中共有人 賴世加賴英妹於起訴時業已死亡、而有無繼承人、其各繼 承人是否均生存及住居所為何等情,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本院於106 年1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賴世加、賴 英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等項,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 月 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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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