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1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苗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黎茂琳
訴訟代理人 張紹政
被 告 陳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16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