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33號
MLDV,106,家聲,33,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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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524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 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金煌(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在案(104 年度司繼字第524 號 )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狀、本院10 1 年3 月3 日苗院國101 司執儉1864字第04989 號債權憑證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本院104 年12月4 日苗院美家家二10 4 年度司繼字第524 號公告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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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