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3號
MLDV,106,家救,3,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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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達榮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相 對 人 阮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5 年度家調字第416 號離婚 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苗栗縣 大湖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家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聲請人之103 及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1 份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 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 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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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