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8號
MLDV,106,司聲,8,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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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斯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 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 第4 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 之強制執行,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 進行攻防,並依實體訴訟結果另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債務 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重複起訴之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90 號裁定,准相對人將聲 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9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在 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其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本院起訴,並 經本院以104 年度苗小字第536 號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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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