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6年度,2號
MLDV,106,司消債核,2,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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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基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慶安間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慶安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 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



人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06 年1 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 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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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