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彭聖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99321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2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993213。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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