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3號
MLDV,106,司促,743,201702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彭聖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99321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2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993213。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