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建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逢於民國10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6 年12月
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2月03日止累計46,9
23元正未給付,其中43,967元為本金;2,872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陳建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2月03日止累計80,9
90元正未給付,其中69,439元為消費款;9,883 元為循
環利息;1,6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1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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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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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建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8% │
│ │43967 │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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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建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439 │ │2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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