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黃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羽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羽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或呈報公司之
清算人。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羽翔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
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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