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3號
MLDV,106,司促,563,2017020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黃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羽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羽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或呈報公司之
  清算人。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羽翔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
  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羽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