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9號
MLDV,106,司促,469,201702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債 務 人 鍾陳月仔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